最近在常逛的Ptt站裡頭的DSLR版...

與一個同是攝影領域的前輩產生糾紛...



在提告聲明之後,報案之後...
卻被對方反譏會遭受到誣告或是被反控恐嚇之罪嫌...


實在很似是而非...



法條都已經寫的那麼清清楚楚的...

到底是怎樣的法律人會給予這樣的建議?
我不懂!


我也實在受夠了當我花了一個小時以上的時間撰寫的文章...

被用這樣的字眼:『愛戰』給反譏...



所以,我也打算退出DSLR版...

並且在今日之前,倘若沒有得到對方在該版發出的道歉文...


我也將順著刑法的誹謗罪成立之後,追訴民法的侵犯人格,並請求實質上的金錢賠償!



到底是怎樣才能接二連三搬出不符合法條的理論呀?

唉...


以下附上這次牽涉到的刑法相關條文...



刑法 第310誹謗罪

 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

毀謗罪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傳播使大眾知悉。但若是所指謫或傳述的是事實且非屬個人的私德範圍(隱私)就無罪



刑法 第305恐嚇(危害安全)罪

以加害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其構成要件:

須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
「加害」,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。

「加害之客體」則為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(採列舉制)。

「恐嚇」,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,通知他人,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。

「他人」,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,


何時不成立本罪?

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,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,要求甲把錢平分,否則要去報警,也是恐嚇。但侵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,即不能成立此罪。


恐嚇之方法以言詞、文字(如匿名信)、舉動為之,均無不可,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,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。如僅在外揚言傷害,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,即難成立本罪。

此通知加害之事,須為不法之事,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,不能成立本罪。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,否則訴諸於法,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;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,將加殺害,則應成立本罪。

加害行為之內容,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,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.則不能成立本罪。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.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,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「持有危險物」。(從一重處斷)。

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,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,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「恐嚇取財罪」。

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,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。



刑法 第169誣告罪

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何時不罰?

參照轉載文中的解釋...


告人不成,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?

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:「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,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,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,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,祇因缺乏積極證明,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,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,尚難遽以誣告論罪。」、「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,故其所訴事實,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,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,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。」、「告訴人所訴事實,不能證明其實在,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,是否構成誣告罪,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,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。」、「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,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,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,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。」

因此,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,或法院為無罪判決,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,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,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,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。



轉載出處:http://www.rclaw.com.tw/SwTextDetail.asp?Gid=4998&txtgp=&groupkd=0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艾菲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